关于申报2019-2021年度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发布: 发布时间:2021-10-25

全校教职工: 

依照安徽省财政厅和省直房改办的工作要求,参与申报2019-2021年度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请于2021115日下班前将《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审核表》(3份,见附件1)、《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表》(2份,见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交至行政楼一楼财务处104室(电话:0551-64689888),并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往年申报成功的无房职工(按月补贴):

无需再填写《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审核表》和《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表》,但需提供上一年度12月份的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首次申报职工:

(一)《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审核表》的填写

1、个人信息填写并确认无误后,在个人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意见”栏内签字

2、其他特殊情况须在表内“其他情况”栏内予以填列和说明,如:夫妻离异、配偶因故去世、房改房已出售等。

3、此表一式三份。

(二)《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表》的填写

1、此表中的各类信息由《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审核表》自动生成,各类数据应一致,请认真核对。

2、“配偶单位审核意见”栏须到对方单位房管部门确认住房信息并加盖公章,双职工由财务处填写并加盖学院公章;本人未婚的,需填写“本人未婚”并由个人签字,由财务处统一交由学院盖章。配偶无工作的,需提供失业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街道出具的失业证明。

3、其他特殊情况须在表内“其他情况”栏内予以填列和说明,如:夫妻离异、配偶因故去世、房改房已出售、配偶无正式工作单位。

4、此表一式两份。

5、凡提供虚假信息(自填配偶单位住房不真实信息、盖假公章)骗取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6、企业编制人员的货币化补贴比照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执行,资金由学院自筹,相关材料此次一并上报。

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

所有资料连同房改房、集资建房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只需复印载明房屋建筑面积的页面)、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于2021115日前交至财务处。

三、无房户的按月补贴工作

1、无房户的概念: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租住公有住房或未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职工。租住公房的职工不能视为无房户,因为现阶段公房租金较低,实际含有国家和单位给予的补贴,2018年老校区各借租人在退出原住房后且符合无房政策的,本次可按政策申报无房补贴。根据省直房改办指示,我校有周转房的职工不能视为无房户。

2、老职工(19981231日前参加工作者)需提供自19991月份至202110月份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月补贴将按照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3%计入个人账户;新职工(199911日后参加工作者)需提供自参加工作年月至202110月份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月补贴将按照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3%计入个人账户,按月补贴不论新老职工都将补到职工退休当月。

3、此补贴和公积金管理模式一样,在职工购买商品房或者退休时才能提取。

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请到安徽省公积金管理中心(桐城路与芜湖路交口)窗口打印,也可以网上自行打印。

特别提示:

1、因房改信息不明而退回的职工,需重新予以申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职级(职务)发生变动的(科级升处级、讲师升副教授、副教授升教授),享受级差补贴,资料上报工作此次一并申报。(需提供变动后新职称的复印件一份),

3、因预算政策的调整,安徽省2018年将学院、医院等单位划归为二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此类单位的货币化补贴依照以下途径予以拨付。具体程序是:单位利用货币化补贴系统录入生成个人信息——报房改办审核——房改办下达批复——单位依照此批复通过年度预算的方式向安徽省财政厅申报预算——此预算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给各二类单位在省房改办开设的单位账户——职工个人补贴按以前方式提取。



附件1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审核表.doc

附件2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表.docx

附件3需提供的证明资料.docx

附件4新职工无房证明模板.docx

附件5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docx

附件6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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