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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院学报管理办法
作者:ahzyxb  添加时间:2008-12-30 点击次数:2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8年4月1日)
[1998]3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高等学院已办
学报的管理,促进高等学院学报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院学报是高等学院主办的、以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
刊物,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     高等学院学报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弘扬民族优秀科技文化,促进国际科技文化交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和文风。
第四条     高等学院学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高等学院学报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六条     高等学院学报工作是高等学院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学院应加强对学报
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定期研究学报工作;检查学报的政治方向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重视并关心编辑部的建设,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与业务学识水平,提高学报的办刊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出版学报的高等学院,必须建立学报编辑部,由分管校(院)长领导。
第八条     学报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校(院)长聘任。主编的条件是:马克思
主义理论水平较高,政治责任心强,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精通编辑出版业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
学术指导机构,应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学院聘请各学科专家担任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学报主编应兼任编委会副主任。
第十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理论基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具有大学本科或相当于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3.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编辑、出版业务,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组织工作能力以
及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十一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努力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刻苦钻研业务,精心编辑,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学报编辑人员属于学院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学报编辑人员的职务评聘、
生活待遇以及评优表彰等方面应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学院应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进行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学报编辑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要求和评
估标准,全面保证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第十四条  学报编辑部要建立和健全征稿、审稿、保密、编辑人员岗位责任、稿件处理、
财务、稿酬和档案等各项制度,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科学化管理。
第十五条  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应履行办刊宗旨,严格审稿,认真做好文稿的技术加工和
语言文字加工工作,全面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六条  学报编辑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刊发文章的作者支付稿酬,并参照有关标准向
审稿人支付审稿费。学报编辑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编辑人员发放编辑费、校对费等。
第十七条  学报出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有关行政部
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十八条  学院应保证学报的基本办刊经费。
第十九条  学院应为学报编辑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图书资料和设备,并帮助其逐步
提高编辑出版工作现代化的水平。
第二十条  学报编辑部应加强财务管理,节约开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刊物
成本,学报编辑部亦可根据出版、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与编辑出版业务有关的经营项目,扩大办刊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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