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am永利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206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4〕3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97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行〔2019〕104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一般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客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城市间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最新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应索取住宿发票。 第十三条 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由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发票上无法注明的,需向对方索要住宿清单)。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或住宿清单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据报销出差期间餐饮费。 第十九条 在途期间伙食费按当天到达的最后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他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并向接待单位索取“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索取“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由接待单位及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但未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再另行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办理报销手续时除提供《304am永利集团公务出差审批单》外,还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承担食宿费用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不承担食宿费用的,视同公务出差,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据实报销(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四条 凡经学院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举办单位食宿的,学习期间食宿费及到其他地方参观或培训的交通费据实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参加培训学习,要求在举办单位食宿的,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到省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人员),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在省内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报销。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出差费用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工作期间出差费用由接受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科研教研等项目人员报销差旅费,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参照本办法执行(特殊情况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学院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三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每年报销一次,由学院承担;已婚教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需每四年报销一次,超出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上的部分由学院承担。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按公务出差人员标准表中的其余人员标准,市内公共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由学院组织的学生到合肥市外出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伙食费按其他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控制,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公共交通费用凭据报销,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十三条 相关人员受邀外出出差,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报销差旅费。邀请单位不予报销的,经校领导批示后据实报销。 第三十四条 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县(合肥市远郊县是指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巢湖市、庐江县)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上级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不受此限制);到远郊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学生竞赛、实习等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 对于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统一安排的学生到外地参加比赛、竞赛、培训、实习等活动,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照《304am永利集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暂行)》(皖职院〔2018〕96号)标准执行。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原则上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同事由和不同时间段的出差,应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第三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凡机票、火车票、客车票、住宿费、培训费、会议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包干使用的补助费用实行打卡发放。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第三十九条 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方可报销。 第四十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据实写出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四十一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自带公车前往的,需单位(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事先审批,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凭住宿费发票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出差人员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在偏远、特殊地理环境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必须在当地租用车辆(船),租车(船)费以及发生的交通工具燃料费、充电费和过路过桥费等可以与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一起按“一事一报”原则报销,报销时须附租赁协议或合同。其中租用私人车船没有发票的,需提供车(船)主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手机号码,并由车船主在相关收款单据上签收,本着诚信原则据实报销。 第四十三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需书面说明票据不完整的事由和原因,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属实,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原则上不单独报销外地住宿费。 第四十四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者校外人员来校交流、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需报销校外人员差旅费的,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属实,分管校领导事先审批后,按照学院相应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学院已支付专家劳务费的不得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伙食费)。 第四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报销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公室《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人员和审批人员应当对出差活动的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差旅费内部公开制度和差旅费支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原《304am永利集团车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皖职院〔2015〕8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304am永利集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04am永利集团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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