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304am永利集团前身是创办于1958年的“安徽纺织工业学校”,曾升格为“安徽纺织工业专科学校”和“安徽纺织工学院”。1999年组建“安徽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是教育部批准的全国首批高职院校之一。2003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原安徽省轻工业学校、安徽材料工程学校和安徽工业经济学校并入安徽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并更名为“304am永利集团”。2007年学院获“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2010年通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验收并获评优秀等次。2014年学院与合肥学院联合举办“四年一贯制”应用型本科教育。2019年学院获评“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2021年与安徽建筑大学合作举办专升本教育。学院是安徽省首批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和安徽省首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
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学院以办成具有鲜明特色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为目标,积极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技能安徽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科学发展,规范学院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全称:304am永利集团。学院网址为:。学院的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文忠路合肥职教基地。
学院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三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学院是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院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院治理能力,促进学院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院的办学水平。学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依法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学院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创品牌、以创新谋发展、以服务获支持,坚持地方性、技能型、特色化、高水平的发展定位,坚持依法治校、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治校方略,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以德治学、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课堂小企业、理实交融,企业大课堂、德技并修的教学理念,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本、全面发展的育人思想。
第八条学院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构建“一体两翼”的办学架构,服务“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按照“适应需要、积极发展、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强调特色、保证质量”的原则,不断优化调整学科专业设置。
第九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发展非学历教育。学院鼓励学生取得多类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推进国际人才培养,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境)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
第十条学院坚持和完善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领导体制和治理体系,实行学院、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推进决策、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一节 举办者
第十一条学院的举办者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学院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确定。学院举办者按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院实际,支持与鼓励学院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学院举办者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二)核准学院章程,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三)审定学院重大发展规划;
(四)按照相关规定,评审或指导评审学院教师相应级别技术职称;
(五)监督学院资金、资产使用和管理;
(六)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考核教育教学质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院举办者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
(三)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四)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五)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院
第十五条学院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据国家专业标准,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招收学生,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奖励、资助或处分;
(六)依法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制定和实施工资及津贴分配方案;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资产;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五)为师生员工开展各项活动创造条件;
(六)遵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七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304am永利集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管理人员,由学院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院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304am永利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技研发、校园建设、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评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按期换届。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三节 院长
第二十九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四)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赋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照其工作规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交叉学科、跨学科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与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二)审定学术道德重要事项以及专业技术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价、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等事项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推荐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四)就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制订、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配置、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国内外合作办学及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五)决定或审议学院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凡属于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通过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或评定。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对下列涉及教学工作事项开展咨询、审议和指导:
(一)教学改革和发展,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人才培养方案;
(二)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实习基地、实验室、实训室建设及其建设规划;
(三)评审教学成果奖等教学奖励;
(四)评审教学改革研究、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课程、规划教材等重大教学建设项目,学院授权咨询和审议的其他教学工作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院按照专业大类,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二)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课程标准、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三)定期开展专业咨询研讨会,研究讨论行业和企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指导本专业制订自编教材规划,负责自编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新设专业的可行性研究、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课程大纲等文件资料。
第五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五条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党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二级工会组织,学院工会对其进行工作指导。
第三十六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304am永利集团委员会(简称“学院团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1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运行机制
第三十八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可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学院的内部机构由党政管理职能部门、教学机构(二级教学单位)、教辅机构、群团组织等组成。学院职能部门、教学教辅机构等的基本职责是协助院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二级教学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二级教学单位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二级教学单位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制定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二级教学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服务与管理;
(四)拟定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研究机构;
(五)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以及自主筹措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院长(二级教学单位)是二级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二级教学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二级教学单位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院开展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教育,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立教学、科研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是负责学院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学质量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院长及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院不断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扩大和保障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技术转移专职机构,落实岗位数量、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不断增强创新活力。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容错机制,确保自主权落实到位。
第四十七条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根据需要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学院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第四十八条学院根据教学需要、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九条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各项教学制度的执行,开展各项教学评估,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及质量进行追踪及测评,对教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和总结。
第五十条学院以创新、应用为导向,全面推进学院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教学管理、教学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与服务管理的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十一条学院设立图书馆,开展各类学术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各类文献、图书、情报等信息服务,实现服务育人作用。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与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室或资料室。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三条学院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精简效能、公开招聘、择优竞聘”的原则,形成系统设计、分类清晰的人才引进制度和用人机制。
第五十四条学院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及教职工岗位性质,健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八)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九)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人师表;
(三)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院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并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信访制度,设立申诉机构,受理、调查、处理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申诉事项。
第六十条学院关注教职工的发展,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学院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聘专家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学院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三条学院建立困难教职工救助制度。
第七章 学生、学员
第六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在规定年限内达到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照国家学生管理规定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修德践行,勤勉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学院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学院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服务和必要资源。
第六十八条学院为学生提供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九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在学院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院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学院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学院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学院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七十条学院实行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的学习权利;学院实行表彰激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管理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七十一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学院依法建立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支持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四条学院支持学生根据专业特点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五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其他学生组织,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八章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七十六条学院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政府、园区、行业、企业等开展合作活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七十七条校企合作的方式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建设产业学院、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和订单式人才培养等。
第七十八条校企合作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技术技能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双方开展合作,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九条学院重视行业企业重要育人主体作用的发挥,培养适应和引领现代产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不断提升服务发展水平。
第九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条学院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一条学院设立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积极开展社会培训,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群众学历提升及终身教育需求。
第八十二条学院设立对外合作交流机构,负责对外交流事务,通过师资、学生、学术交流以及课程互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院国际化程度。
第八十三条学院成立304am永利集团校友会。304am永利集团校友会是学院发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四条校友包括曾在学院及前身就读、进修、工作或兼职的学生、学员、教职工,被学院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和职衔的各界社会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院发展、对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并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的人士。
第八十五条学院充分发挥校友会作用,团结和联络国内外校友,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共同促进学院的繁荣与发展。
第八十六条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可依法依规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在学院举办者领导下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关心、支持学院事业发展的校友、政府部门、学界精英、行业企业、社会贤达、学院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等各界人士组成。学院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院建设和管理。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章 经费来源、财务和财产制度
第八十七条学院经费来源(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依法依规筹集办学资金。
第八十八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等,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教育经费效益。
学院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学院逐步推行学院、二级教学单位两级财务管理体制,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八十九条学院财务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科学配置资源,合理编制预算,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及绩效评价体系,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依法依规进行财务决算。
第九十条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构建有效的财务监控体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一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十二条学院资产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国有资产来源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
第九十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九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九十五条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九十六条学院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宗旨,设立后勤、基建、保卫等管理部门和生活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保障机构,保障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十七条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十一章 校徽、校训、校庆日
第九十八条学院中文校名字体采用行楷体。
第九十九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院徽志由大写英文字母A组成外形为形象,构成为书本托起齿轮、尖塔的图形,采用象征理性、科技的蓝色为背景色。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徽志和校名的证章。图形如下:
第一百条学院的校训:团结、奋发、严谨、求实;学院的校风:厚德、至善、强能、健美;教风:敬业、爱生、博学、善教;学风:勤奋、善思、求真、乐学。
第一百零一条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8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章程的起草和修订需履行以下审议审核程序:
(一)章程起草和修订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工、行业专家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二)章程起草和修订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三)章程起草和修订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章程起草或修订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学院在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是学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学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党委。
第一百零七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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