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3-09浏览次数:2166

       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产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新校区建设需要,报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拟将原校址交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同时市国土局从原校址中的西校区划拨32亩土地用于甲方进行拆迁安置。甲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195号)、《关于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批复》(合政秘[2006]32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05]57号)等文件规定对乙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进行拆迁并实施补偿安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合法产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 包河区包河大道268号,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 m2(房屋产权证号 ),其中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m2,房屋的用途 住宅 ,房屋的产权性质 个人所有 ,产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 )。
       (二)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
       (三)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四)机械设备情况:
       (五)其他情况:
       (六)被拆除房屋 [有/无]承租使用情况。
       被拆除房屋由 承租使用。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以下方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
       (七)被拆除房屋 [有][无]设置抵押权。
       被拆除房屋已被抵押给 。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 。
       第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________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 房屋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第 种方式:
       1、根据协议双方共同抽签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为依据协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并遵循委托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或根据复核后的《评估报告》或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经鉴定后修正的结果)确定。
       2、协议双方自愿参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屋交易行情或货币补偿指导价,经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二)补偿款由甲方在发布拆迁正式通知30天内(乙方交钥匙后一周内),乙方正式交钥匙同时一次性转账支付给乙方。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安置责任。
       (四)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在补充协议中予以载明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一)甲方提供位于原校址中的西校区的期房。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房号选择依据《304am永利集团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确定。
       (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房屋内应提供《304am永利集团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明确的设施;
       3、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依据《304am永利集团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
       4、新建房屋竣工后质量应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90-140m2。乙方应根据《304am永利集团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m2,其中增购建筑面积为 m2。
       (四)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待规划设计方案经合肥市规委会审定后正式确定,甲乙双方以最终审定方案修正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在补充协议中予以载明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增购面积综合造价暂定为4500元(多退少补)。该部分价款乙方分三次向甲方缴纳,分别在安置房工程施工招投标结束后、结构封顶后、竣工验收后一周内缴纳,缴纳比例为4:3:3。,乙方未能与甲方结清增购建筑面积款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增购需求。
       第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一)过渡方式由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甲方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
       (二)乙方过渡期限自拆迁公告发布后乙方交钥匙起至回迁公告发布后二个月内。
       (三)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进行安置。
       (五)乙方在临时过渡期内,收到甲方安置通知(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和校园网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应到甲方办理安置手续;甲方应从发出安置通知后再支付乙方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到甲方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或补偿费。
       (六)临时过渡期原则确定为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
       (一)甲方按《304am永利集团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标准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195号),分年度一次性支付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其它费用一次性支付。
       (二)甲方应自拆迁正式公告(通知)发布30天内(乙方交钥匙后一周内),转账支付拆迁安置补助费。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金额在补充协议中予以载明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房屋装潢评估
       (一)协议双方同意按《304am永利集团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标准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195号)附件五对住宅房屋装潢(附属物、构筑物)评估定价。
       (二)根据协议双方共同抽签确定的工程造价评估机构的估价结果为依据协商被拆迁房屋装潢的货币补偿金额,并遵循委托该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装潢价格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或根据复核后的《评估报告》或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经鉴定后修正的结果)确定。
       (三)装潢补偿款由甲方在发布拆迁正式公告(通知)30天内(乙方正式交钥匙后一周内),一次性转账支付给乙方。
       (四)实行房屋货币补偿的,甲方不再对乙方房屋装潢独立评估。
       (五)装潢补偿款金额在补充协议中予以载明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房屋移交
       乙方应在甲方拆迁公告发布后30日内将被拆迁房屋腾空,移交前不得私自移除已经评估的建筑物自有设施,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违法建设处置
       乙方的违法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在甲方拆迁公告发布后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将依法实施拆除。
       第十条 产权证办理
       甲方保证于回迁安置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协助乙方办理好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逾期安置的违约责任
       甲方应在本协议第五条第(二)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30天前通知乙方,按下列约定处理:
       (一)甲方应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195号)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加倍原则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逾期12个月的,乙方有权要求重新选择货币补偿或另行选择安置房。
       (三)甲方的责任逾期安置后,甲方未向乙方支付逾期安置期间所应支付的逾期安置补助费的,甲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应当自逾期期间停止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之次月的第一日起按1元*安置建筑面积/月支付违约金。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的;
       (二)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195号)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加倍原则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甲方关于安置房标准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及《304am永利集团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
       (二)安置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置方式:
       本款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
       本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中面积记载不明确的,应由原产权登记部门重新确认。
       安置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协议约定面积(规划审批后)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置: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不找差价,由甲方承担,产权归属乙方。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低于-3%部分的房屋价款,由甲方按低于-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1.5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协议约定面积×100%
       第十三条 甲方逾期支付拆迁补偿资金(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潢补偿费等费用)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协议双方同意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实行累加制)
       (一)逾期在90天之内,自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期之第2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90日后,自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之第2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千分之十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本协议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十四条 其他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的责任,乙方未按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货币补偿金的时间并取消其所享受的奖励事项,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减交、缓交、免交或无其他原因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交付安置用房,并停止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在甲方交付安置用房时,未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安置用房,由甲方按逾期安置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约定的标准,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要求1万元以内赔偿。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书一式捌份,甲方陆份(含备案),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其它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二)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自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回迁结束后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产权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房产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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