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职院〔2020〕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安徽省属公办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根据安徽省教育厅批复的《304am永利集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参照《安徽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管办[2015]113号)和《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车改办[2015]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因公使用以学校名义购置或租赁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保障服务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的用车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规定的行政区域为合肥市区,或省内其他地市;公务出行指学校所在地合肥市新站区高教基地园区到市区其他地方区域内交通,或需要用车的市外其他地方。
第四条 学校共保留4辆公务车辆,其中因工作需要,学校主要负责人用车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等用车各1辆,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相关车辆喷涂公务用车标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挪作他用。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事前审批、统一调度、严格管理”原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建立用车审批、信息登记、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期公示等管理档案资料,从严控制车辆管理使用,有效解决公车私用等违规问题,校纪检监察处予以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的保障范围和派遣审批程序
第六条 合肥市区外公务出行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按照《304am永利集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报销费用。
第七条 合肥市区域内公务出行按照公务活动紧急程度,应当选择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方式出行,使用绑定公务卡的结算工具结算,并出示公务卡消费记录,凭交通发票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其中乘坐出租车的,要事前提出申请,填写《304am永利集团公务活动乘坐出租车审批单》,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选乘,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汇报获批后选乘,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全体教职工上下班,主要采取社会租赁用车(下称学校通勤车)保障出行。因学校重要工作并经校领导审批,确实需要安排加班又无法正常搭乘学校班车或通过公共交通出行的教职工,可采取学校租车或据实报销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车)交通费用的方式予以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审批,也可安排学校保留车辆予以保障。
第九条 参加厅级及以上机关召开的紧急会议、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使用保留车辆保障。
第十条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应遵循节约效率的原则,从严控制租赁社会化车辆。本单位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确需租赁社会化车辆的应当履行租赁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下列公务活动,经批准可以租赁车辆。
1.出差:连续前往两个以上市、县(区)出差,或前往县(区)以下地区出差(不含城区);
2.组织召开四类及以上会议;
3.公务接待;
4.培训;
5.集体活动,或集体公务(集体公务是指4人(含)以上教职工集体公务出行)
6.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车辆租赁管理
1.实行社会化车辆租赁定点管理制度,按照方便、快捷、环保、节约的原则,学校办公室和国有资产办公室采购确定一定数量的社会化车辆服务租赁公司,明确服务价格,为学校提供社会化车辆租赁服务。
2.严格社会化车辆租赁审批管理,建立社会化车辆租赁审批制度,凡因公务活动需要租赁车辆应当一事一报,并填写《304am永利集团公务活动社会化车辆租赁审批单》,报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办公室、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租赁车辆,具体派车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3.租赁社会化车辆原则上选用国产自主品牌轿车,排气量在1.8升(含),价格18万以内。因外事等特殊公务活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租赁其他车辆。
第十三条 车辆租赁费管理
1.车辆租赁费实行分项列支:教职工通勤车,在专项经费里列支;出差租车,在差旅费中列支;会议租车,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租车,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培训租车,在培训费中列支;其他公务活动租车,从综合定额相关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
2.车辆租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采用直接支付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3.财务处要严格审核社会化车辆租赁费开支,按规定在相关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不准列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
4.社会化租赁服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租赁审批单、发票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赁社会化车辆或在非政府采购确定的租赁服务公司租用车辆等情况,均不予报销。
第三章 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与维修保养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行车路线必须遵循节约、合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和管理,任何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一律不得私驾公车。公务用车不得外借。
第十六条 公车停放实行定点管理。上班期间,公车集中停放在新校区指定地点;节假日和寒暑假,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车封存停驶并集中停放新校区指定车位。鉴于学校距离市区较远的实际,为方便接送保留公务用车的校主要领导(副厅级)上下班,准许司机将公车停放校外指定地点。如遇突发事件安排用车,非行驶时间必须停放在校内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 车辆例行保养由车队负责人负责。党政办公室要督促驾驶员及时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年审、换证等工作,确保车辆即时可用。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加油卡加油,加油卡由党政办公室统一保管,每周固定一到两天集中加油并填报加油登记表。车辆各类保险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执行定点维修保养,在指定维修厂或车辆所属4S店维修保养。车辆维修保养须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突发故障经党政办公室汇报校领导同意后,可以就近紧急处置或由定点维修单位拖至修理厂维修,后期补办报修手续。维修保养费用采用转账方式或公务卡结算。驾驶员报销维修保养费用时,应附《维修保养预算清单》《车辆维修审批单》,需经校长签字方可准予报销。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更换后驾驶员应将原件带回交给车队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实行加油卡加油制度。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加油的,经党政办公室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市区内限加油10公升,市区以外加油须随行人员签字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单车明细核算(分油耗、维修费、过路费等)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每季度由财务处在校务公开栏公示车辆运行费用。
第四章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自觉参加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脱岗。做到文明行车、安全准点、无事故。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凭派车单指定时间、路线、到达目的地。不准将车给他人驾驶,认真保管好所驾车辆,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十五条 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清洗,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第二十六条 车辆维修时车队负责人应跟班监修,掌握车况,及时向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汇报维修情况。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在学校值班必须住在校内,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或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学校外过夜,追究责任,视情节予以惩处,造成损失的,个人将负全部经济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驾驶员未接到办公室“审批单”私自出车的,一经发现扣除驾驶员当月出车津贴。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以交警认定为准,负全部责任的、负主要责任的、负次要责任的,凡违规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各类费用并扣除,扣发年度安全奖,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 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罚款扣分等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校领导外出乘车手续,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304am永利集团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皖职院〔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