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职院〔2023〕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304am永利集团全日制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籍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参照当年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资助人数按当年安徽省下达指标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学生本人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产生候选人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对候选人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及资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候选人进行资格复审,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管理与发放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将国家助学金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其评选及发放接受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助学金,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助学金,真正将其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获助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304am永利集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皖职院〔2019〕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