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高等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2-16浏览次数:31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普通高等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从大学生入学、教职工入职抓起,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在学院学习、工作的中国籍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学院的基层单位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多所学院联合培养的学生应该向教学和管理所在学院的基层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派支部委员会成员或正式党员同其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院(系)级党组织审核,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八条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

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做好考察记录。学院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院(系)级党组织具体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对转入学院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院(系)级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对转出学院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院(系)级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考察和培训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院(系)级党组织审核通过,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的确定,应本着知情的原则,一般为:团组织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同班、同级或同专业学生代表等。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与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基层党支部负责进行,函调或外调时可由学院院(系)级党组织或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学院院(系)级党组织或学院党委组织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集中培训工作通常在学院党校或院(系)级单位分党校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党的基本知识等内容。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考核合格的,可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存档或发《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合格证书》。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发展的,逐级上报至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预审。

预审单位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对担任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的发展对象,还要听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院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和创新支部大会形式。发展对象可以采取图文演示的演讲式汇报,党员分散的党支部可以召开网络视频形式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旁听接受教育,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列席发展党员支部大会等,不断丰富支部大会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学院院(系)级党委可以审批党员;院(系)级党总支不能审批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意见”栏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学院党委不能授权院(系)级党总支审批党员。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发展对象所在院(系)级党委(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并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院(系)级党委审批的,报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学院党委批准的,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存档。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追认党员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要对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支部或院(系)级党组织组织进行,也可以由学院党委集中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批准。

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半个月前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转正前公示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不影响转正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会议形式、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转出学院的,基层党支部、院(系)级党组织要配合学院党委组织部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院(系)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院(系)级党组织同意,报学院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有关情况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院(系)级党委或学院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学院党委及院(系)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院(系)级党组织要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汇总全校情况后向学院党委汇报,并向院(系)级党组织通报。

第三十七条党委组织部每年应当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八条学院党委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要重视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配备,同时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加强教育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学院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省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由学院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分发到学院。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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