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例学党章】系列8:交一笔特殊党费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5-20浏览次数:304

刚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小黄来到单位党委办公室,将1000元特殊党费交到了支部书记手中。小黄说,“我在学院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并在大三的时候成为了一名党员。今天我想向党组织多交1000元特殊党费,以感谢党对我的教育和培养!”随后,支部书记将这笔特殊党费上交给上一级党委。这笔“特殊党费”不仅体现着小黄对党的特殊情意,也体现着党员的特殊形象,彰显着党性光辉。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我们党历来都把党员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作为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之一。党章第一章关于党员的第一条规定,就指出“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九条明确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另外,《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强调党员在交纳党费时要做到“自觉、按时、足额”这三个基本要求。

  像案例中党员小黄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要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国家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有纪念性质的收据。

  考虑到个人直接汇款给中央组织部无法核实其党员身份等因素,凡个人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直接向中央组织部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中央组织部不予领取汇款,也不开具收据。

----摘自于《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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