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6日编辑:admin浏览次数:8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5号),加强和改进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推动我省高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为安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我省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优先支持有特色的人文社科研究,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扶持青年人文社科研究工作者。

       

            第四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制订人文社科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负责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

       

            各高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办法,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本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跟踪检查、结项审查及成果验收工作。

       

            省教育厅和各高等学院共同做好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是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院设立的各类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总称。包括: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和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专项科研计划项目(以下分别简称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专项课题)。

       

            (一)重大项目。指为普通高等学院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本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经所在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招投标。

       

            (二)重点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科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选题由省教育厅向全省普通高等学院、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院招标。重点项目也可从各校申报的项目中评审产生。

       

            (三)一般项目。由申请人根据我省普通高等学院人文社科发展规划、自身研究特长和以及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

       

            (四)专项课题。省教育厅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学科领域的专项课题。学院可以根据学科建设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立专项课题,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学院接受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并由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经费资助的项目,经省教育厅组织评审通过后,可以作为专项课题立项。

       

            第六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征集并确定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第三季度发布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招标公告,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评审。第二年第一季度公布评审结果。

       

            第七条  各高等学院应结合学院实际和学院、教师学科、专业特点,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申请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院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备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承担项目实质性研究工作,组织其他参与人开展项目研究。

       

            (二)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限高等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一般项目高等学院在编在岗人员均可申报,但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申报的一般项目,在立项比例上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比例每年另文规定。专项课题的申请者须获得学院或委托部门的经费资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不得超过2项,否则不予受理。申报应用研究项目,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参加。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收校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跨学科、跨学院、跨地区、跨行业组织优势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项目优先资助。

       

            (四)申请人所在学院积极支持,提供配套经费和良好的科研条件、管理服务。

       

            (五)已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或省教育厅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已获准立项的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项目或省教育厅项目以及上述项目的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当日起计算研究周期。成果形式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1年,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3篇以上)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两年,成果形式为专著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3年。在特殊情况下,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等的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半年,成果形式为专著、系列论文的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一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立项

       

            第九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一律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学院进行初评并向省教育厅推荐。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对各校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并予确认。

       

            第十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网络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一)网络通讯评审实行匿名制。评审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二)会议评审公开进行。评审专家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票通过方能立项。

       

            (三)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的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项目研究,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和研究。

       

            (二)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鼓励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

       

            (三)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申请人及参与人对申报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项目研究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十二条  完善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省教育厅建立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的学科专业领域,承担过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或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院),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参与人。

       

            (三)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泄漏本人作为评审专家的身份,不与项目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项目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省教育厅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在正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前,对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学院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省教育厅委托学院对本校教师承担的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省教育厅在必要时组织检查或抽查。

       

            (一)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申请人和学院与省教育厅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项目申请人即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并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在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享有经费使用和项目研究分工的自主权。

       

            (三)学院应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课题组成员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研究,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学院应建立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中期检查表、结项审查表、《结项证书》和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下同)。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等。

       

            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校自行组织,一般应在每年12月进行,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应填写《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报告项目研究的进展等情况。中期检查结束后,各校应撰写年度检查报告,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报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

       

            省教育厅在每年第一季度通报项目中期检查情况。对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批准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学院,须由原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院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批准。变更项目研究周期,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院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院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项目;

       

            (三)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间内仍不改正;

       

            (四)在规定的项目研究周期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

       

            (五)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学院,且不能承诺按照规定完成项目研究。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院追回已拨经费,用于本校自选项目的研究;省教育厅在3年内不受理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的各类项目申报。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学院的,由原学院将撤销项目的通知发送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计〔2005〕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由省教育厅根据年度财力和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项目依托学院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资助的人文社科项目经费,必须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归口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承担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应职责。

       

            (二)项目负责人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依托学院财务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三)依托学院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托学院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学院,其中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学院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八)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九)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院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费应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5%(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不应收取管理费),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十)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一)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成果必须注明“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字样及项目名称、项目批号,未标注的不予承认。项目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至少要有一项成果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署名人,否则不予结项。

       

            (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依托学院组织,鉴定专家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主要由校外同行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成果标注符合本条(一)款规定,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论文类成果已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以及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

         

            2、专著类成果已经正式出版;

       

            3、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或省教育厅三等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观点、建议被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或大型企业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或市厅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

       

            5、成果涉密,不宜公开,质量和水平也得到了有关部门或专家的认可。

       

            (三)申请结项须填写《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提供最终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和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材料,经依托学院审核同意后,在每年第二季度由依托学院汇总统一报省教育厅办理《结项证书》。结项材料由依托学院存档。

       

            (四)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是否与立项通知书注明的成果形式相符(申报重点项目,成果形式为专著,如批准为一般项目,可以以论文形式结项,但不得少于两篇),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研究(咨询)报告应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的内容和产生的效益。

       

            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作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和其通过省教育厅申报的其他各类项目。

       

            (五)省教育厅及时在安徽教育网公布各校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完成情况奖惩制度。对项目完成情况好的学院,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科研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的重要参考;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学院,将视情限制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和其通过省教育厅申报的其他各类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

       

            对项目成果的评价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主,文献计量检索为辅的评价制度。注重成果的创新性、学术性、实用性。同行专家对成果的进行鉴定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或其中的某个方面作出评价:

       

            (一)在理论创新上的贡献;

       

            (二)在资料整理上的贡献;

       

            (三)在学术观点综合上的贡献;

       

            (四)在学科发展和知识普及上的贡献;

       

            (五)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上的贡献;

       

            (六)学风是否严谨;

       

            (七)其他。

       

            第二十七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的效益。

       

            (一)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成果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学院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二)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和管理服务;向社会普及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三)项目负责人应注意收集项目成果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等情况,由依托学院择优报省教育厅。对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四)建立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库和学术精品库。省教育厅将建立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库,收录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成果库分设实物展示库和电子文本库,并从中遴选优秀成果,建立“学术精品库”,面向高等学院和社会开放。项目负责人应注意保留项目成果电子数据(以正式出版的为准)。各校在办理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结项证书》时,应同时提供项目成果的电子材料。

       

            (五)各高等学院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应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是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规则,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据此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科技〔2000〕01号文件)中的有关人文社科项目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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