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304am永利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科学规范运行,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304am永利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三条 基金会的议事机构是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研究决定基金会日常事务。理事长办公会应视情召开,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其决议须经参会人员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条 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是304am永利集团,宗旨是服务于304am永利集团的建设和发展。为保障捐赠人的意愿实现以及资金使用的安全,基金会定期或根据需要将相应资金捐赠予304am永利集团,非定向捐赠的,由304am永利集团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统一支配使用,定向捐赠的由304am永利集团财务依据捐赠人意愿分配给接受捐赠单位或者团队,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财务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7号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