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2〕1366号)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2-01浏览次数:1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皖财资〔20221366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产出租流程,提升资产使用效率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含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应经资产产权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集体研究并形成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履行审批手续。

1.拟出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出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授权主管部门审批。

2.拟出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且资产出租期限在3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位出租房产应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府系统重点领域廉政建设的意见》(皖政〔201733号)要求,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1.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单位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等有关规定公开出租;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且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单位委托产权交易等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

2.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出租房产在合肥的,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产权交易等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出租房产在合肥以外的,由单位委托产权交易等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

3.房产出租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整体出租房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租期不得超过7年。

除房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出租,应实行公开出租,出租流程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特殊情况的资产出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调整处置审批权限,规范资产处置管理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和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主管部门负责以下事项的审批:

1)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2)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主管部门应当于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建筑物处置事项报省财政厅备案,将省本级党政群机关、省委省政府直属及直接领导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下属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处置事项报省管局备案。

2.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并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

1)无偿转让、置换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大资产处置,已经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的;

2)特殊情况的资产处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已经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的。

3.省财政厅负责以下事项的审批:

1)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2)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3)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以上事项中,属于省管局管理的,由主管部门报省管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二)单位处置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以下处置行为必须委托产权交易等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1.房产出售处置;

2.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其中,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单位委托产权交易等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经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在合肥的,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产权交易等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资产在合肥以外地区的,由单位委托产权交易等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三、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一)省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二)省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三)省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主要用于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四)所有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投资,省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外。

四、压实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一)本通知中的特殊情况,是指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改革创新和事业发展大局等方面的资产出租、处置事项。

(二)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把资产管理与资金管理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要强化对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具体管理,单位内设纪检或内审机构可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监督。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对重大资产管理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0329号)予以废止。通知印发后,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2】1366号.pdf

 

 安徽省财政厅

                                     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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