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am永利集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5-19浏览次数:83

皖职院〔2022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工会及各分工会。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和《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会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报上级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工会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学校工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学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工会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照实有会员全年工资收入和全国总工会确定的缴纳比例,计算会费收入,编列会费收入预算,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安徽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及分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及分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注重精神鼓励,可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学员不超过参加培训总人数的10%,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学校工会举办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坚持“谁举办谁奖励”原则。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等次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每年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分2次开展。

学校工会举办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特殊情况下,如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集体项目,按照人均不超过600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经选拔参加上级大型职工文体活动的,学校工会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可适当提高购置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

学校工会在属地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原则上不统一安排食宿;确因活动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同级财政规定的最低一档会议标准或学校行政规定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

学校工会根据文体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规定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餐费。经学校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按照学校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学校工会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临场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元。学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非工作时间活动的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学校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学校相关标准。

学校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标准。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学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参照《关于加强安徽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皖工发〔20193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学校工会组织开展经主管部门批准表彰的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劳模疗休养活动,参照《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工办〔20205号)标准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学校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慰问品采购优先购买国家规定的消费帮扶产品。节日慰问品的发放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职工工资收入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学校工会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发放实物或指定商家的提货券,不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每年过生日,学校工会发放300元的生日蛋糕、长寿面等实物慰问品或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学校工会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同一个人一年只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给予其家属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学校工会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学校工会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或向会员发放电影(演出、比赛)兑换券、当地公园年票。兑换券和年票发放要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会费不足部分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学校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要在本省或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并在当日返回。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不可开支景区导游费、补贴费等。

会员活动支出先从学校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提取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向行政申请补助,同时做好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如工会经费未按规定足额拨缴但有行政补助,则行政补助经费先用于弥补拨缴工会经费不足部分,并按规定办理经费分成上缴。

学校工会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享受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原则上为享受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福利。离退休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标准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有关规定在行政列支,不在学校工会的工会经费中开支。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学校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对优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人均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学校工会如受学校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则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费用由行政承担。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资帮助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可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学校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每年限一次。

学校工会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制定困难职工帮扶相关制度,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等有关规定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学校工会可对在高温、寒冷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工作的一线职工进行慰问,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及食品等,标准由学校工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校党委会议批准。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相关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相关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发放由省级工会制定标准的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学校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经学校认可或上级工会批准,学校工会每两年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超过学校工会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5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如学校保障不足且学校工会能够承担,以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准确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各项支出。学校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需详细说明调整原因、预算资金来源等,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工会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校党委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托学校财务部门代理记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本办法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只准在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学校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突破,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由学校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明确发放标准。

(二)工会举办活动要有通知、具体方案和签到表,因活动所产生的发票要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要附具体购物清单。

(三)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劵、入场劵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工会举办比赛、竞赛活动不普发安慰奖、鼓励奖,不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学校工会不另行奖励。

(四)规范劳模、会员职工的疗休养和春秋游活动,严禁借机利用工会经费组织职工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五)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学校工会在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要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集中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标准以下的,选择合适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积极争取学校行政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经费支持;行政补助资金列入工会年初预算,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不可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接受省总工会对经费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工会加强对本级和分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工会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学校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学校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制定的关于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304am永利集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皖职院党〔2018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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