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0-12-20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教�2010�26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院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现就我省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两个学年的中等职业学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皖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建设职教大省,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省中等职业学院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同
免学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根据“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原则,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院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免除学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15%确定。
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院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1类专业。
对公办学院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院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具体补助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院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年学院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院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认定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对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院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院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院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院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院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三、经费分担
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院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院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院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院由省级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四、补助经费发放
从2010年春季学期开始,公办中职学院不得对涉农专业学生收取学费。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的秋季,在10月底完成免费对象的认定工作,并及时通过银行卡退还已收学费。
对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2009年秋季学期已经收取学费的,在2010年春季开学后及时退还。
对民办中职学院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的补助经费,由学院提供补助名单,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五、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1.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结合、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创新教材应用、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2.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建立针对学生、教师和学院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技能课教师补充机制。探索建立聘请企业在职或退休技术人员担任中等职业学院专业课教师的机制。同时,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
4.建立健全就业准入的政策法规。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如政策;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按岗位实际需要确定用人标准。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院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免学费和深化改革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2.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完善省对困难市、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院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自己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3.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培养成本,制定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院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院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院各项收费的管理。
4.加强学院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院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院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国等职业学院名单,对不合格的学院,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院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建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5.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院领导责任。
6.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深刻领会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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